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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贯彻实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保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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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自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集团的布置和要求,公司已下发了实施通知。 该办法适用对象为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小城镇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年龄超过18周岁的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的其他人员。 该办法规定,参保人员登记缴费期为每年的10月1日至12月20日, 并享受次年度相应的居民医保待遇。2008年度的医保登记缴费截止日为2008年的3月20日。另外,享受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不再重复享受供养人单位的劳动保险待遇及本市规定的其他基本医疗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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